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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广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广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广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广进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广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利用其担任某某集团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下属机构工作人员黄某某等人送给其的现金351.7万元,购物卡26.8万元、加油卡2.3万元,价值671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1000元联想X1电脑一台,价值15600元的佳能5D2单反相机一部,价值28000元的佳能5D3单反相机一部,价值18000元的和田玉一块,价值35000元的100克金条一根。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27310元。为下属机构在贷款额度、授信额度、办理银行保函、审批借款、资金使用、上缴管理费、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帮助、支持。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及文件、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五年。

被告人裴广进当庭辩称,没有收受黄某某所送90万元现金,之前的供述是在当时思想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参照着黄某某的供述说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能够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愿意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裴广进收受黄某某90万元的供述只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裴广进当庭不予认可,该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裴广进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应属自首,被告人表示愿意将扣押冻结财产上缴作为退赃,建议对裴广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利用其担任某某集团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下属机构工作人员黄某某、谈某某等人送给其的现金350.2万元,购物卡26.8万元、加油卡2.3万元,价值671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1000元联想X1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600元的佳能5D2单反相机一部,价值28000元的佳能5D3单反相机一部,价值18000元的和田玉一块,价值35000元的100克金条一根,款物合计价值3907310元。为下属机构在贷款额度、授信额度、办理银行保函、审批借款、资金使用、上缴管理费、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帮助、支持。裴广进将上述收受的赃款用于家庭支出、投资理财、给情妇购买房产和日常消费支出等。被告人裴广进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1)总经理黄某某9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收受某某公司1总会计师王某某19万元现金、12万元购物卡、价值11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某某公司成立通知及证明。证实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机关为一套人马。

2、某某公司1申请办理银行承兑请示十三份。证实某某公司1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请示,均有裴广进的签字。

3、查询证明。某某公司2证实王某某于2012年1月7日在某某公司2购买5万元购物卡,2011年8月30日购买10万元购物卡,2011年1月19日购买104500元购物卡,2010年9月15日购买8万元购物卡。

4、银行付款凭证及资金发放明细表2份。证实某某集团物资供应中心2010年、2011年资金集中受益分配发放情况。

5、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物资供应中心是一个班子,两个牌子,对内是物资供应中心,对外称呼是某某公司1。因物资中心外欠款很多,某某公司1正在筹备阶段,成立后需要集团公司大力的资金支持,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我带了一个深纯色单肩包到某某集团公司裴广进家找他,我简单说了物资中心欠款情况和某某公司1成立后的资金支持问题,裴广进说集团公司肯定会支持之类的话。临走时,我说给裴总带了一点东西,希望以后对我多支持、多帮助,就把单肩包留在了他家。第二次送钱是在2011年2月份春节前后一天的上班时间段,为了巩固与裴广进的关系,感谢他对某某建材和某某公司1的支持,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30万元现金。这一次是我把30万现金用纸包好,放到一个纸质的手提袋里,为了掩盖,最上边还放了一些零散的单位材料。…我当时把30万元的手提袋放到他办公桌旁边,他看到了,我就没有多说什么就离开了。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后上班不久,还是和2011年春节给裴广进钱一样,把30万现金用纸包好,放到一个纸质的手提袋里,上边放了一些单位的材料,到裴广进的办公室,我坐下后对他说了感谢支持的话,希望再加大某某公司1的授信额度,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承兑效率。这一次和上次一样,我没有明说给他送钱,但有前两次的事,我和裴广进都知道。给裴广进送钱,主要有五方面的原因:一是请求他帮助物资中心的外部巨额欠款;二是某某公司1在银行的授信是零,需要集团公司划分一定银行授信额度才能开展业务;三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必须经过裴广进审批;四是能够争取更多的内部融资额度(主要是现金);五是对两个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指标的考核,裴广进起决定作用。在他的帮助下,一是物资中心的外欠款从最高峰时的23亿降到了12个亿左右的可控范围左右,没有发生不良诉讼案件;二是某某公司1授信额度从2010年开始,逐年递增;三是在2011年的时候,因为年初的授信额度不够,在他的帮助下,给某某公司1又追加了3个亿的授信额度;四是从我任职至今,我的财务指标考核都是优秀。2010年给裴广进送的30万元是从他人给我的好处费中出的;2011年、2012年送给裴广进的60万元,是用物资中心供应商段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等人给我送的钱。

从2010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在每年中秋及春节,我都会安排某某公司1的总会计师王某某给裴广进送某某公司2购物卡,三年共送了6次,每次2万元,共计12万元;还安排王某某在2010年2月份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分两次给裴广进送去4万元,每次2万元;还有从2010年开始,我们公司发放的有资金集中收益奖,我安排王某某以发奖金的名义给裴广进送过6次,每次多少钱我不清楚,6次下来,大约有十几万元;2012年年底的时候,王某某对我说裴广进给他打电话,想买台电脑,我就让王某某去办这件事,笔记本电脑价格大概在1.2万元左右,牌子、型号我不太清楚。这些钱和购物卡都是我安排王某某去办的,王某某如何办理的我不是很清楚,以王某某说的为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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