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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喜来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喜来,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01年11月2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喜来,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01年11月2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辩护人洪某某,系洪喜来之子,1982年7月25日生。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喜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喜来及其辩护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洪喜来以“上访告状,不让其开矿”为理由,敲诈在某某村开发某某矿的王某现金7万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洪喜来以“上访告状,不让其开矿”为理由,敲诈在某某村开发某某矿的张某某现金10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洪喜来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指控认为,被告人洪喜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洪喜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洪喜来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

被告人洪喜来辩称,起诉书指控的17万元是王某、张某某主动给我的,我得到钱后也并没有违背与他们所签的不再上访的协议,我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洪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非是想向王某等人多要点应该得的钱,在社会上也未造成恶劣影响,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敲诈勒索行为,因为该起纠纷于2013年4月10日已经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且公安机关制作了治安调解协议书,案发前双方已经调解结案,故该起应认定为经济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行为,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建议对洪喜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洪喜来以保证不到各单位上访告状为由,向在某某村开矿的王某索要现金7万元。2012年10月份,王某与洪喜来之子洪某某就退还此前支付的7万元达成协议,并于2013年4月10日经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收条。证实洪喜来、洪某某于2011年12月10日收到王某现金7万元整,洪喜来注明“此款与矿上股份无关,收款后保证不到各单位上访上告矿和地事”。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中旬,我爸洪喜来从看守所回来跟我说王某给他过200元,不知道是干什么。后来郝某某说王某想和我爸见面调解下丁某某和郝某1与其打架的事。11月6号左右,王某打电话让我和我爸去某某酒店一楼的茶社里把打架的事具体说一下,我爸说因为打架的事共花费6万多元。最后王某说给我们7万元,之前丁某某和郝某1的事算到底,以后不再上告。我们双方都同意了,走的时候钱我爸一个人拿不完让我拿了3万元,出来后我和我爸把钱全部存到我爸工商银行卡里了。后来在王某开矿期间,因为他们开的某某矿占用我家6分耕地和坟地,我曾说让王某赔偿5万元,并且还要在公司里享有一定股份,但没有说成,他们也没再给钱。

因为王某在村里采矿,很多家的赔偿款没有支付到位,我和我哥洪某1一直在村里协调此事,王某给我和洪某1每个月支付1800元工资。2012年10月6日,王某打电话让我和洪某1到一个门面房内,洪某1借给我了1万元给了王某,用我的奇瑞轿车抵1万元也给了王某,另外又给他打了张5万元的欠条。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1年冬天,洪喜来、洪某某把王某叫到某某酒店一楼的茶社对王某说要是想在某某村开矿就得给他们拿钱,丁某某就是不拿钱被他们告走了,如果不拿钱就去各单位告王某。经过协商,王某给洪喜来、洪某某拿了7万元,洪喜来、洪某某说先让王某开半年,半年后再说。2012年6月份,王某的矿刚开一个多月,洪喜来、洪某某又以上访告状为名敲诈王某,问王某要8万元和20%的股份,王某因为没钱就没给洪喜来、洪某某钱。

4、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某某村13组买了一个矿口,但洪喜来和洪某某不让开。后来在某某酒店一楼茶社,双方见面后洪喜来和洪某某对王某说得要钱还得要股份,否则不让王某在某某村开矿。经过协商,王某给了洪喜来和洪某某7万元,洪喜来、洪某某写了收条和保证。后洪某某要求在矿上王某要给他每月支付1800元工资。到了2012年6月份洪某某又向王某开口要8万元和矿上20%的股份,并说如果不给钱和股份,就到各单位告王某,让王某开不成矿,王某没有把钱和股份给洪某某和洪喜来,洪某某和洪喜来就到把王某的矿告停工了。

5、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丁某某在某某村开矿,洪喜来一直上访不让丁某某开矿,因为此事,洪喜来和村长郝某1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双方都受伤并被判刑。2011年秋,王某把丁某某在某某村的矿买下来后,为了不让洪喜来出去告状,于2011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我和郝某某、杨某某、王某、洪某某、洪喜来在某某酒店一楼茶社里,王某与洪喜来、洪某某协商,连医疗费和不让洪喜来上访告状共给洪喜来7万元,洪喜来打的有条子。2012年10月6日下午,王某将洪某某叫到某某公司,以洪某某违反不上访告状协议为由,让洪某某退还之前支付的7万元。洪某某向我借款1万元交给王某,并把一辆奇瑞轿车押给王某,他们打没打条子我不清楚。

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0日,我们的矿在某某村洪某某所在生产组,他和他父亲洪喜来向我要7万元现金,说给他以后不再告我开矿的事,经过协商我给他了7万元现金并打有收据,说好以后不再上访告状。2012年6月份,洪某某又向我要8万元未果,便于6月份、10月份到某某单位、某某单位1上访不让我开矿。我和股东杨某某、郝某某商量说既然洪某某到处告我们,我们就要求让洪某某退还2011年12月10日给洪某某的7万元。2012年10月6日下午2时许,我给洪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们退还款,洪某某当时给我们了1万元,将他的奇瑞黑色轿车抵押给我们算1万元,剩下的给我们打了5万元欠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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