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曾因流氓于1993年8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6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00年9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拒不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于2003年5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罚款200元;曾因拒不让赵某某家下砖到房后,于2004年6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6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6日提前解除拘留;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6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赵某某87347.15元。2012年以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某村路边建造五间门面房,每年有两万元左右的房租收入,但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故意与别人签订假出资建房协议,隐瞒自己的收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义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6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赵某某87347.15元。2012年以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某村路边建造了门面房,每年有2万元左右的房租收入,但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故意与别人签订假出资建房协议,隐瞒自己的收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义务。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赵某某和李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亲属交付申请人赵某某3万元,剩余的3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春节前履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家的五间门面房是2012年夏天的时候建的,我和翟某某签的出资建房协议是假的,因我欠的有好多账没有还,怕别人讨账,才签的假协议,这几间商品房全部租给翟某某了,第一年给了我18000元,第二年不知道给我家谁了,我当时住院。以前我还建了一间商品房,前几年是1500元一年,去年涨到了2000元一年。另外水泥管厂的地皮是小城镇建设时候,村里补偿给我的,后来我租给梁某某了,我在厂里招呼着卖,生意好的时候梁某某就多给我点钱,不好的时候少给我点钱,我也不知道他给了我多少钱。现在这厂应该是属于我妻子的。法院判决的8万多元,我一共交了三次,最后一次是2012年交的,我和法院签的有协议,每年给法院4000元,就2013年没有交钱。 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有五间门面房,我于2012年8月开始租赁他的门面房,第一年的房租是18000元,第二年是18800元,我将房租全给李某某了,签订有租赁协议。另外我还和李某某签了一份出资建房协议,是因李某某说“害怕别人找我来事,你给我帮帮忙,谁来问,你就说是你出资十万元建的”,当时我想着用人家的房子来,就答应了,实际我没有出资一分钱,李某某也没有向我借过钱。 3、证人翟某1(又名翟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和翟某某是我的学生,我给李某某和翟某某写的租赁协议,翟某某租赁李某某四间门面房,第一年租金是18000元,第二年租金是18800元翟某某给李某某交了两次租金。另外我还给李某某写过一份出资建房协议,内容是翟某某给李某某出资12万元建门面房抵房租,是房子盖起以后签的协议,这份协议应该是假的。 4、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后半年我给李某某的五件门面房粉刷,是照李某某说事的,材料由李某某提供(五间门面房大约需要一万元左右的料钱),我们只挣工钱。 5、证人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6月份,我带了十几个人给李某某盖商房,有四间半或者五间半,盖好后李某某分三次给了我一万多元的工钱。买料、结工钱都是李某某照的头。 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车牌号码为大众斯柯达黑色轿车是李某某拿着我的身份证去洛阳二手车市场,我把我的邮政银行卡交给李某某,他自己添了2.4万左右把车买了回来,当时车价是8万多,我出钱多这车算是我的,但我只开了一个月左右,其他时间都是李某某一直使用着,车在他家放着,车钥匙都是他拿着。我妻子不知道这车是我家的车,这几年我一直都说是我叔李某某的轿车。2011年下半年我开办了一家水泥制品加工厂,一年给李某某场地费约1万多元,2013年生意不好,我将厂给了李某某前妻。 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12月开始租用李某某家的店铺,第一年付房租1500元,第二年付1800元,第三年付2000元,今年还没有付房租。 8、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门市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门市房的价值为139847元。 9、租赁协议及收到条。证实翟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租赁协议,第一年租金为18000元,第二年为18800元。 10、汝阳县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截至2014年5月30日,李某某分别于2010年9月、2011年11月、2012年9月共交执行款8500元,赵某某已全部领走。 11、强制执行申请书。证实申请人赵某某于2007年10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款87347.15元。 12、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7347.15元。 13、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实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7日向李某某发放执行通知书。 14、汝阳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及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0年2月24日被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解除拘留;于2014年5月23日被拘留十五日。 15、执行和解笔录。证实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赵某某和李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亲属交付申请人3万元,剩余的3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履行。 16、收到条。证实赵某某收到人民币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