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77年9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果,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红,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阳,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林,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君,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 上述六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宇阁,男,1977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炳育,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4年12月25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身体有病不宜羁押于2015年2月2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曾用,绰号“飞蛋”,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4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2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程曾用,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腾某某,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曾用,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禽兽”,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4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美丽”,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用,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宇阁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腾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任某某、樊某某、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窝藏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某果、王某红、潘某阳、李某林、李某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宇阁、贾某某、任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某果、王某红、潘某阳、李某林、李某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