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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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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明、刘某功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6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明,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协调办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6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明,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协调办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燕超,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功,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袁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5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同年5月23日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明、刘某功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李培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明及其辩护人刘燕超、原审被告人刘某功和证人史某元、张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明于2005年9月至2012年2月担任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袁庄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刘某功于2006年3月份至今担任袁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期间被告人刘某明与他人合伙租用本村刘某现、史某山、翟某照、史某红、吴某瑞等五户村民土地开办洗煤厂。

2011年,汝州市产业集聚区路网二期工程道路工程征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袁庄村包括洗煤厂占用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2011年6月份,在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明、刘某功经商量,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刘某明领取洗煤厂占用五户村民土地征地补偿款114140元,又让刘某现单独领取洗煤厂占用其土地的征地补偿款58890元。后刘某明给刘某功52936元用于洗煤厂占用其余四户村民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发放,余款61204元给刘某栓、刘某献、闫某云、李某印各5000元,共计20000元,用于做上访群众的工作。另外,刘某明分给刘某功10000元。

2014年4月20日,二被告人将61204元交给该村出纳陈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刘某明、刘某功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情况。

(2)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刘某明于2005年7月至2012年2月担任袁庄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起担任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协调办工作人员;刘某功于2001年3月起任汝南办事处袁庄村党支部副书记,2006年起兼任汝南办事处袁庄村会计。

(3)刘某功汝州市农商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表、刘某明汝州市农商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表,证实在2011年6月13日转入114140元,2011年6月20日扣回贷款本利48267元。

(4)陈某收到刘某功转来路网二期林场占地款61204元现金收入传票。

(5)陈某汝州市农商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

(6)路网二期林场占地款61204元收据。

(7)路网建设记账凭证等。

(8)路网建设各组分款分配表,证实一笔114140元占地款陈某帅(签名)领取;一笔58890元占地款刘某现(签名)领取。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和刘某功分别是袁庄村的出纳和会计,大概在2014年4月20日左右,在刘某功家里,刘某功拿给他一张现金收入传票,传票金额是61204元,传票摘要记录是路网二期林厂占地款。当时刘某功给他拿去的现金有5万多元,此外还有一些支出凭证,这些钱加起来总共有61204元。因市里修工业大道压坏了其承包的地,其多次要求村里赔偿,后来一组组长刘某栓给其七、八百元钱,没有办手续。

(2)证人史某国、关某川、张某锋、张某光、刘某帅证言,证明对袁庄村路网二期建设征用土地数量不清楚,和刘某明、刘某功无经济往来,未让村内报销过任何费用。

(3)证人刘某杰证言,证明其和刘某明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或经济往来,因为反映问题从来没有人给他过钱。

(4)证人史某山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在其村修建工业用路,占了其家二亩多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26000元,给其补偿了80000多元。洗煤厂占其家的有三分多地,通过村会计刘某功给了他8000多元钱。

(5)证人陈某帅证言,证明2000年其和袁庄村刘某明、小屯镇的唐小利、汝州市区的宋抗抗在汝南办事处袁庄村办洗煤厂。2011年汝州市政府为开展路网二期工程建设,征用了袁庄村的土地,洗煤厂也被占用,当时洗煤厂占用袁庄村群众的地款,是群众直接领了,其只领取了附属物款。经其仔细辨认后,袁庄村2011年12月31日第3号记账凭证下附的路网建设各组分款分配表:洗煤厂4.39亩,114140元陈某帅(签名指印)这张表上的陈某帅不是其签的名字,指印也不是其所按。其没有领取过款,其和刘某明个人之间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6)证人刘某栓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市里修工业大道占用村里的土地,刘某明指派其协调相关问题。由于其负责的那一段修路时压坏了陈伟等八户村民的土地,他们找其要求赔偿,其就找刘某明要钱,刘某明给了他5000元,让他先发给群众。具体发放情况如下:陈某700元、胡某杰800元、史某1000元、刘某(已故)40元、刘中立60元、陈某朝50元、任某水(已故)20元、刘某营2000元,剩余的300多元用于村里吃饭等开支了。

(7)证人李某印证言,证明2012年修工业大道时,把袁庄村西南的一个水坑损毁了,到浇地时,需要重新挖一个水坑。其就找刘某明要钱,刘某明给了他5000元,其就找到骑岭乡七里村的一个人带着挖掘机挖水坑,工钱大概是4800元。

(8)证人刘某献证言,证明汝南办事处路网建设时,征用土地的宽度为61.4米,后来钩机压坏土地,引起群众的不满并向其反映,其多次找刘某明要钱,刘某明说:“村委会也没有钱,我也很作难,给你5000元,你去调解”。其从刘某明处拿到钱后,发给刘某红1200元、刘根朝1000元、刘某旗800元、刘某聚500元、刘某选500元、自己留了1000元。

(9)证人闫某云证言,证明2011年底,三佳公司在其村征地,占了回民组的地,刘某明让他去作回民的工作,并给了5000元。其把这钱给了买东山1000元、闫某强2000元、买某山2000元,让他们去作涉及征地回民的工作。

(10)证人刘某朝证言,因市里修工业大道压坏了其承包的地,其多次要求村里赔偿,后来三组组长刘某现给其1000元,没有办手续。

(11)证人买某山证言,证明因三佳公司征地和群众发生纠纷,闫某云给其1000元,让其帮助解决纠纷,当时用这些钱招待开支了,没有给闫某云办手续。‘

(12)证人闫某强证言,证明因三佳公司征地和群众发生纠纷,闫某云给其2000元,让其帮助解决纠纷,当时用这些钱招待开支了,没有给闫某云办手续。

(13)证人买某山证言,证明因三佳公司征地和群众发生纠纷,闫某云给其2000元,让其帮助解决纠纷,当时用这些钱招待开支了,没有给闫某云办手续。

(14)证人史某证言,证明因市里修工业大道压坏了其承包的地,其多次要求村里赔偿,后来一组组长刘某栓给其1000元,没有办手续。

(15)证人刘某聚证言,证明因市里修工业大道压坏了其承包的地,其多次要求村里赔偿,后来三组组长刘某现给其500元,没有办手续。

(16)证人刘某红证言,证明因市里修工业大道压坏了其和父亲、弟弟三家承包的地,其多次要求村里赔偿,后来三组组长刘某现给其1200元,没有办手续。

(17)证人刘某选证言,证明因市里修工业大道压坏了其承包的地,其多次要求村里赔偿,后来三组组长刘某现给其500元,没有办手续。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刘某明供述:我在担任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在袁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给袁庄村群众发放征地款的过程中和会计刘某功以支付给洗煤厂陈某帅占地款的名义套取占地款61204元用于自己和刘某功开支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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