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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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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丽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张某治 被告人王某丽 自诉人张某治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人王某丽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后自诉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张某治

被告人王某丽

自诉人张某治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人王某丽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后自诉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治撤回自诉。

审 判 长  任君芳

审 判 员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凯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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