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5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5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付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时许,方城县杨集乡居民徐华方和孟凡永在方城县城关镇滨河路大桥南边150米处路东一家按摩店以50元每人次的嫖资和李某某及另一卖淫女实施了嫖娼。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徐华方和孟凡永对其殴打为借口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又联系了沈某某等人。徐华方和孟凡永在离开按摩店走到店北边的东西路上时,被开车赶到的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开车将二人拉到二郎庙乡望花湖水库边,以轿车被徐华方和孟凡永碰坏为由(实为董某某自己破坏)向二人索要6万元的修车钱,二人拿不出钱。董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称已打完二人,后让李某某找一偏僻的旅馆开个房间好与二人拍摄裸照以要挟对方要钱,董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遂开车将徐华方和孟凡永拉到方城县城关镇解放路李某某开的静雅宾馆二楼205房间,强行让二人与李某某及另一卖淫女拍摄裸照,以告发二人强奸为由,向二人索要2万元钱。二人因拿不出钱,被董某某等人逼迫找钱,二人在董某某等人的控制之下,找于海杰等人借钱,直至11日上午10时许,徐华方和孟凡永将找到的2200元钱交给王某某等人,但王某某等人仍胁迫徐华方和孟凡永二人拿钱。当王某某等人开车控制着徐华方和孟凡永二人行至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北环路红绿灯交叉口处时,徐华方跳车逃脱并报案。王某某等人见徐华方逃脱,后将孟凡永放走。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郭某某向徐华方、孟凡永退赔了抢劫的22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五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处罚。

五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2200元,达不到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应无罪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时许,方城县杨集乡居民徐华方和孟凡永在方城县城关镇滨河路大桥南边150米处路东一家按摩店以50元每人次的嫖资和李某某及另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期间因嫖资问题孟凡勇与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又联系了沈某某等人。徐华方和孟凡永在离开按摩店走到店北边的东西路上时,被告人董某某开车与王某某等人赶到拦着徐华方和孟凡勇进行殴打。随后赶到的沈某某、郭某某等人也参与殴打。后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开车将二被害人拉到二郎庙乡望花湖水库边,以轿车被碰坏为由(实为董某某自己开车追赶过程中碰坏)向二被害人索要6万元的修车钱,但二被害人无钱。董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称已打完二人,让李某某找一偏僻的旅馆开个房间给二被害人拍摄裸照以要挟对方要钱。董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遂开车将徐华方和孟凡永拉到方城县城关镇解放路李某某开的静雅宾馆二楼205房间,强行让二被害人与李某某及另一卖淫女拍摄裸照。董某某等人以告发强奸为由索要2万元现金并逼迫二被害人找钱。徐华方和孟凡永在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开车控制之下,找于海杰等人借钱,直至11日上午10时许,徐华方和孟凡永将找到的2200元钱交给王某某等人。但王某某等人仍胁迫徐华方和孟凡永拿钱。当王某某等人开车控制着徐华方和孟凡永二人行至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北环路红绿灯交叉口处时,徐华方跳车逃脱并报案。王某某等人见徐华方逃脱,后将孟凡永放走。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郭某某向徐华方、孟凡永退赔了抢劫的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某、余某某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伤情照片、谅解书、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得逞2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赃款退缴,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经查: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先后在两处对被害人殴打,后又采取拍取裸照相威胁的方法索取钱财,并在持续威胁控制之下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抢劫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性质、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