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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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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2015)方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均,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

(2015)方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均,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均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保均进入方城县杨楼乡村民吕某某家院内实施盗窃,被吕某某发现,吕某某站在院内高声呼喊,王保均用吕某某家房顶的粗树枝、石块等物品将吕某某的左手砸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保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未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保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辩称用吕某某家房顶的粗树枝往平房下面扔,是为了逃跑而阻挡吕某某,没有将吕某某的左手砸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保均进入方城县杨楼乡吕某某家院内实施盗窃,被吕某某发现,吕某某站在院内高声呼喊“老王偷东西了”,并用手机报警。被告人王保均为了能够及时逃脱,用吕某某家房顶上的粗树枝、石块等物品向院子里扔,将吕某某的左手手腕砸伤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王保均于1953年5月26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2、诊断证明书及吕玉青受伤照片

证实吕某某左手受伤。

3、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平面示意图、照片

证实案发中心现场情况。

4、证人尚某某证言

案发当天2时许,我在家听到我妈吕某某喊老王偷东西了。到外面碰到我妈,她说老王来偷东西时她发现了,老王把房顶上的石头、树轱辘扔下来。我妈用手机报警哩被老王用砖头砸住左手。我在院里看到一根树轱辘,散落的砖渣、石块等。

5、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案发当天2时许,我发现王保均正要打开其家堂屋门的门锁,我拿着矿灯从堂屋出来看到王保均顺着楼梯跑到我家平房顶上,就高喊“老王偷东西了”。同时拿出手机打110,王保均在房顶拿一块石块砸住我,并把平房上的石块、树轱辘扔下来,我的左手手腕被砸伤。

6、被告人王保均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1月26日2时许,我顺着梯子翻进吕某某家院内,想偷其家的电动车,正准备打开堂屋门进入堂屋时,被吕某某发现,我就沿着楼梯准备逃跑,逃跑时听到吕某某在院子里高声呼喊,我就把她家平房上的树轱辘等物品朝院子里扔下去。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均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保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保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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