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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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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17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17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12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抓获,同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羁押,于2014年6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押回方城县看守所,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王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刘明垒(另案处理)等人在方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景观大桥西头夜市摊吃饭,与另一夜市摊吃饭的郑广豪、郑某某、郑伊楠、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鲁某某、刘明垒等人持刀将郑广豪、郑某某、郑伊楠、张某某砍伤。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郑光豪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郑某某、郑伊楠、张某某的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分别共计12673、61元、15943.49元。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刘明垒(另案处理)等人在方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景观大桥西头夜市摊吃饭,与另一夜市摊吃饭的郑广豪、郑某某、郑伊楠、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鲁某某、刘明垒等人持刀将郑广豪、郑某某、郑伊楠、张某某砍伤。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郑广豪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郑某某、郑伊楠、张某某的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

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473.61元、误工费、护理费分别为16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其它费用酌定为2000元。以上共计11673.61元。

附带民事原告人郑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32.80元、误工费、护理费分别为16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其它费用酌定为2000元。以上共计77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羁押证明、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拘留证、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伤情照片、物品损坏清单、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给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郑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1673.61元、7732.80元,被告人鲁某某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其它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1673.6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经济损失7732.8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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