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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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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宽路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宽路,男,199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002061816,汉族,初中肄业,社旗县卧龙广告公司职工,现住社旗县唐庄乡苗庄小学(户籍所在地河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宽路,男,199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002061816,汉族,初中肄业,社旗县卧龙广告公司职工,现住社旗县唐庄乡苗庄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张楼村章庄)。2009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章宽路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4年9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宽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宽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章宽路酒后到其妻子周玲玲任教的社旗县唐庄乡苗庄小学六一班教室,看到周玲玲正在批评平时上课爱讲话的学生,便让王君等学生扎马步,无故打马步扎不好的王君等学生耳光,无故提问李鹏等学生问题,并打回答问题让其不满意的李鹏等学生耳光,后又持刀在校园内滋事,无故辱骂校长许丙涛,致使袁梦彤等多名学生被吓哭,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章宽路到社旗县公安局唐庄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宽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礼道歉,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宽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赵成双、王良红、李国会、王云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鹏、李萍、王艳、许可心、王君、陈青云、李海洋等人的陈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章宽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宽路酒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宽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宽路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社旗县公安局已经给予被告人章宽路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宽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春光

审 判 员  张建玺

代理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进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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