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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保平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保平,女,52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保平,女,52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保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薛保平和李运香在李某家的建房场地里发生争吵和厮打。厮打中,薛保平殴打李某的耳光,造成李某的右耳耳膜穿孔等损伤。经鉴定,李某右耳耳膜穿孔已构成轻伤二级。后经调解,薛保平赔偿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保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保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社旗县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保平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保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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