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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才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顺才,男,48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19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顺才,男,48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19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顺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顺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曹顺才饮酒后驾驶豫R209F2号小型轿车,自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行驶至社旗县下洼乡下洼一中,在该校与该校校长王中坡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曹顺才被当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曹顺才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2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顺才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顺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酒精测试结果,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曹顺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顺才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顺才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顺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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