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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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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边利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8号 罪犯边利羊,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牟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8号

罪犯边利羊,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牟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边利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边利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边利羊先后六次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中牟县永发农机有限公司库房、中牟县煤建公司仓库等地,盗窃现金8500元、轮胎、电瓶等物品(经鉴定,价值约8105元)。2011年6月、8月份的一天,边利羊明知是盗窃所得,分别以550元的价格收购盗来的香烟,以100元的价格从徐小龙处收购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并将该电脑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0年6、7月份的一天边利羊和徐小龙一起以100元的价格将徐小龙盗窃的液晶显示器卖给精英电脑配件的闫峰山,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50元,显示器分别价值640元、780元。案发后边利羊到公安机关投案。该犯系主犯。

罪犯边利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边利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利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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