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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建庄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4号 罪犯邓建庄,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4号

罪犯邓建庄,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建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邓建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邓建庄于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在学校担任人事处处长及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组组长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个人及多家公司的现金、购物卡,价值共计23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该犯揭发他人受贿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

罪犯邓建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建庄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建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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