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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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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春平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9号 罪犯罗春平,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型材质量检查站站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9号

罪犯罗春平,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型材质量检查站站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殷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春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251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扣押的余款44000元,由扣押机关作为没收财产刑一并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罗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罗春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9年,罗春平在担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原料质量检查站站长、型材质量检查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钢原料供应商贿赂22次,共计25.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罗春平家属退出赃款29.5万元。该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罗春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春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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