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12号 罪犯赵亚辉,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亚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赵亚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亚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2日11时许,赵亚辉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面包车,携带两把单刃长刀、尼龙绳、黄色胶带等作案工具窜到被害人家中,抢走现金6000余元及手机2部等财物,物品价值共计50932元,部分赃物已追回。该犯系主犯。 罪犯赵亚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表扬,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9月15日表扬,2014年5月10日记功,2012年12月31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省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辉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