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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子龙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93号 罪犯赵子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93号

罪犯赵子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赵子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子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份的一天,赵子龙伙同他人持刀殴打挟持被害人刘某、刘某某后,劫取手机两部和现金300余元,并通过刘某某向家人索要现金2000元。2006年7月,赵子龙被纠集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同案犯赔偿,获得谅解。该犯犯罪时未成年。2009年11月13日下午,赵子龙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家吸食毒品。

罪犯赵子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子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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