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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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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江辉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3号 罪犯杨江辉,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高中毕业。2005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在河南省郑 州监狱服刑。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3号

罪犯杨江辉,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高中毕业。2005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在河南省郑

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作出(2006)二七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江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与因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5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2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对杨江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江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江辉在北京市花家地变电站一楼其朋友冯某某家中,趁其朋友

外出之机,将其放在室内的一枚价值1702元的白金钻戒盗走,赃物未追回。杨江辉在犯抢劫罪中系主犯。

罪犯杨江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2月9日获得记功;

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

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江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江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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