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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栗中阳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4号 罪犯栗中阳,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9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4号

罪犯中阳,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栗中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栗中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以来,栗中阳在江宏、陈玉红、胡春生处购买冰毒后,以牟利为目的卖给开封市吸毒人员周某某等人冰毒15.9克。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栗中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2月9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6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3年5月15日获记功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栗中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栗中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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