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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武克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2号 罪犯武克俊,又名武二远,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绑架、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9月4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2号

罪犯武克俊,又名武二远,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绑架、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克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武克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14日10时许,武克俊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郏县安良镇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薛某某。吴克俊伸手拽薛某某的项链,将被害人拉倒,吴克俊下车继续抢,被害人因为害怕把项链拽掉扔在地上,吴克俊等人将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724元。2010年农历7月10日,武克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禹州市吕沟煤矿附近,抢夺被害人朱某某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价值683元。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武克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9月15日获得记功1次,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克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克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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