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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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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毛更立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9号 罪犯毛更立,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9号

罪犯毛更立,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更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毛更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至6月间,邓诗润多次阻挡被害人毛某某位于登封市告成镇的建筑工地施工,并伙同毛更立等人,向被害人强索现金10万元,并得到5万元。2008年7月,邓诗润向毛更立等人称已与登封市告成镇告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以被害人赵某煤渣堆占用其土地为由,指使二人将煤渣堆建墙圈起,并卖掉其中7000吨煤渣。2011年6月5日,邓诗润指使毛更立等人,以被害人张某某擅自移动其堆放的煤渣及张某某的公司围墙外仍有未清理干净的煤渣为由,扬言要扒掉围墙,并用煤渣围堵其公司大门。同时,以被害人申某的铲车曾受雇推移煤渣为由,强行扣留该铲车。该犯在所犯敲诈勒索罪中系从犯

罪犯毛更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更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更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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