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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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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牛国成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3号 罪犯牛国成,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农民,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3号

罪犯牛国成,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农民,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国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宣判后,牛国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牛国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30日,牛国成伙同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移民办副主任张金中及同伙薛金太,捏造淹没土地划拨协议,意图从移民局秦岗村户头骗取淹没土地补偿款462528元未果。后张金中又指使牛国成冒充牛世隆村村支书等人的签名,套取牛世隆村部分土地补偿款25万元,该款牛国成占有6万元。2009年11月份,张金中受贿案发,牛世隆村村支书得知后,向牛国成索要该款项,牛国成向薛金太索要19万元。2010年2月,薛金太归还给牛国成15万元,牛国成自筹10万元,将25万元交给了牛世隆村村支书,后作为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村民。本案中贪污数额为463528元,其中25万元为既遂,21万余元为未遂。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本案中贪污的赃款25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村里,未造成经济损失。

罪犯牛国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该犯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系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国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国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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