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9号 罪犯王信滑,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 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信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王信滑等四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王信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信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王信滑等人被贾还梁纠集持钢管、砍刀、红缨枪等凶器,乘出租车 到郑州市瑞达路与冬青街交叉口,殴打秦文某、秦海某等后逃跑,致秦海某抢救无效死亡,致秦文某轻微伤。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冯文涛因燕某某欠其和段小伟赌博的钱未还,打电话让张康康找人将燕某某带到郑州要账,张康康遂带王信滑等人将燕某某从济源市带至郑州看管。期间,王信滑用鞋殴打燕某某,逼燕还钱,直到第二天中午燕某某联系人在济源市将15000元现金交给段小伟后才被释放。王信滑系主犯。 罪犯王信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2月9日 获得表扬1次,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1次,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信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信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