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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东升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94号 罪犯王东升,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94号

罪犯东升,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3日作出(2006)二七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东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郑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王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东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15日14时许,王东升伙同他人预谋盗窃,通过吸引被害人注意力的方式,将受害人吉普车内的10万元现金盗走,该犯分得13000元,已挥霍。该犯系累犯、从犯。

罪犯王东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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