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6号 罪犯赵亚军,又名赵军伟,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日对赵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亚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至8月,赵亚军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持刀抢劫作案5次,抢得手机四部及现金若干,总价值3000多元。2004年8月3日凌晨,赵亚军伙同他人窜入尉氏县纱厂职工宿舍内,盗窃手机三部,价值总计9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赵亚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8月28日获得表扬;2010年12月27日获得表扬;2011年5月31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26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3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09年3月27日获得记功;2010年6月30日获得记功;2012年11月30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