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27号 罪犯赵云智,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 封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作出(2001)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云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将赵云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9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云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赵云智到开封市大梁路郊区水利局工地工棚,因与看场工人张某话不投机,使用工棚内的铁锤乘张某看电视不备,向其头部猛砸十余下,又向已睡的看场工人焦某某头部砸数下,后弃锤回家。致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致焦某某重伤。赵云智患有精神分裂症,是限定责任能力人。 罪犯赵云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监狱认定为残疾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云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