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84号 罪犯肖超,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 市人,小学文化。2005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7)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未执行的刑期及罚金8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18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肖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肖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至3月,被告人肖超伙同他人到鹤壁市内的多个公司、村庄等地盗窃电缆、变压器的 铜芯和钢片等物品。2005年12月13日,肖超伙同他人在山城区一胡同内抢劫吴某某现金1300元、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肖超参与盗窃犯罪24起,盗窃财物价值161498元,参与抢劫犯罪1起,抢劫财物价值共计2080元。肖超系主犯,有立功表现,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罪犯肖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6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2日被警告处分。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