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2号 罪犯苑心开,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六里井村苑庄。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苑心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河南省郑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苑心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31日14时许,苑心开驾驶大货车行至新郑市龙王乡炮李村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某和乘车人冯某某死亡,乘车人杨某受伤,肇事后苑心开逃逸。经认定,苑心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被害人及亲属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犯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罪犯苑心开于2012年4月13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苑心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苑心开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