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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丹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9号 罪犯苏丹,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汴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9号

罪犯苏丹,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汴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苏丹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苏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苏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苏丹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在封丘县、中牟县、尉氏县、杞县等地四次故意伪造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2008年2月8日和2月23日,苏丹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编造在郑州市桐柏路和开封市某浴池门口车辆丢失的虚假报案,骗取保险金。苏丹等人共六次骗取保险金人民币637382.1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四起犯罪事实,并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罪犯苏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28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31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27日获得记功;该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丹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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