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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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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苗松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2号 罪犯苗松,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2号

罪犯苗松,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苗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701.9元(已付3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宣判后,苗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苗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苗松酒后到王某家滋事,后王某劝送其回家时,其从家拿出一把砍刀,砍伤王某左臂,致王某肌腱、神经断裂、小骨头骨折,属重伤(六级伤残)。

罪犯苗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苗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苗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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