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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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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袁鹏飞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6号 罪犯袁鹏飞,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6号

罪犯袁鹏飞,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合并原犯盗窃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袁鹏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至9月,袁鹏飞伙同他人先后在新郑市观音寺镇、八千乡等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1辆、摩托车6辆,盗窃财物价值10933元。2009年5月24日,袁鹏飞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观音寺镇黄岗村一便民超市内盗走现金700余元及香烟数条(经鉴定价值1247元)。案发后,其同案犯退赔被害人200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袁鹏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3年8月15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2月9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7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鹏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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