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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小国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65号 罪犯贾小国,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开少刑初字第11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65号

罪犯小国,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开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小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贾小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1日23时30分许贾小国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岔河村一条小路边抢走被害人高某的115元现金和一手机(价值350元)。同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贾小国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赵庄村一条小路边抢劫被害人高某一部手机和20元钱。2011年7月15日,贾小国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岔河村一条小路边准备实施抢劫,后因没有找到抢劫目标而返回。该犯系主犯;在第三次犯罪中,系犯罪预备。

罪犯贾小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小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小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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