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5号 罪犯袁五平,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五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袁五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3日凌晨,袁五平携带液压钳、起子、白手套等作案工具,采用翻墙、撬窗的方式进入新郑市和庄镇万佳超市财务室,盗走现金18881.6元、提货券12950元,后将12150元提货券卖出,并将现金和800元提货券赌博挥霍。同年2月4日凌晨,袁五平撬门进入新郑市洧水路万佳生活广场超市,因店内警报器报警,逃离现场。同年2月8日23时许,袁五平撬门进入新郑市新建路一门市部,盗走白酒12瓶,香烟12条3盒(价值2545元)。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该犯当庭认罪;在第二起犯罪中系未遂;系累犯。 罪犯袁五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6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3年9月15日获记功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五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五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