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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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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顺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1号 罪犯谢顺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1号

罪犯谢顺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顺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谢顺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27日至2011年9月间,谢顺江伙同他人在上海、杭州、宁波、许昌等地以假装订酒席为由,骗取店主信任,后再以办酒席需要购买烟酒为名,与被害人一同到附近市场或商场等地,以需要被害人暂时垫付烟酒款为由,先后17次骗取他人现金97400元。该犯系主犯;在审理期间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另查明,谢顺江于2013年11月20日交纳罚金5000元。

罪犯谢顺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顺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顺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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