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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天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8号 罪犯贾天伟,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8号

罪犯贾天伟,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贾天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贾天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贾天伟尾随杨某到杨某家附近,将杨某按到在地,抢走价值293元的手机一部及价值1800余元的白金项链一条。

罪犯贾天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表扬,2012年10月15日表扬,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10月10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1年6月15日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天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天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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