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宋二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9号 罪犯宋二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9号

罪犯宋二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200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1)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二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二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6月间,宋二伟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巩义市采用将汽车玻璃砸烂的方式,6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价值1万多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宋二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表扬,2012年9月15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3年11月9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1年12月15日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二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二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