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宋银超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89号 罪犯宋银超,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流氓罪199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89号

罪犯宋银超,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流氓罪199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许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银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宋银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银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23日晚12时许,宋银超酒后携带菜刀窜到李某开的诊所,以看病为由把门叫开,持刀对李某夫妻进行威胁恐吓,抢走现金300余元、手机二部(退回)、摩托一辆(退回),总价值6928.1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宋银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6月23日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银超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银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