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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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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利会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7号 罪犯尹利会,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尹庄108号附1号。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7号

罪犯尹利会,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尹庄108号附1号。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尹利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尹利会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10人赔偿款226258.6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利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7日22时许,尹利会驾驶厢式货车沿郑尉路行至石武高铁桥下时与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单某某及机动三轮车乘客陈某某死亡,白某某受轻伤,两车烧毁,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利会拨打110、120电话。经认定,尹利会负事故主要责任。次日凌晨,尹利会到交警部门投案,系自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尹利会的亲属支付给白某某医疗费5000元。

罪犯尹利会于2011年12月21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尹利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利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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