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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倪玉旗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1号 罪犯倪玉旗,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1号

罪犯倪玉旗,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宛龙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倪玉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对倪玉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倪玉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农历10月28日,倪玉旗将其亲外甥女张某骗出后,以1350元的价格卖掉,得赃款后挥霍。2003年2月至12月期间,倪玉旗先后六次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区内盗窃电动车两辆、机动三轮一辆、东方红拖拉机一辆及彩电一台,美元100元等财物,价值总计15104元。2003年10月19日上午,倪玉旗以借摩托车找人为由,将李某价值4500元摩托车骗走后卖掉。该犯系累犯。

罪犯倪玉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玉旗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玉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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