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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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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彦慧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5号 罪犯侯彦慧,曾用名侯彦惠,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338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5号

罪犯侯彦慧,曾用名侯彦惠,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彦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侯彦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侯彦慧伙同他人预谋后,到荥阳市京城办道北防治机械厂北院墙拦住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丁某夫妻,用砖头将丁某头部打伤,抢走600余元现金和两部手机。经鉴定,丁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400元。其中一部手机已追缴发还。在审理过程中,侯彦慧与同案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且已履行完毕。另查明,侯彦慧于2014年7月21日缴纳罚金4000元。

罪犯侯彦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彦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彦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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