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1号 罪犯余老伍,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从江县人,文盲,捕前住贵州省从江县东郎乡摆德村6组。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老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老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通过余老伍的介绍,同案犯余老代以1300元的价格从贵州省王某某家中购买一名女婴,并将该女婴高价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该犯系主犯。 罪犯余老伍于2012年1月5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8月15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9月15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余老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及服刑期间评审鉴定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老伍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