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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仁长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03号 罪犯张仁长,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 舆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03号

罪犯张仁长,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

舆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仁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张仁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仁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15日,被告人张仁长

与马春成预谋抢劫。8月17日,张仁长、马春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绳子、胶带、毒药、袋子窜至事先“踩好点”的上街区峡窝镇某村崔某某、范某某的租房处,将狗毒死。将范某某捆绑,并用胶带缠住嘴,用砖头砸伤头,用砖头、手电将崔某某打晕,先后抢走二人的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1890元。马春成逃离,其余被告人被抓获。张仁长系主犯。

罪犯张仁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3月15日

获得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5月15日获得记功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仁长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仁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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