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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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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席新军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0号 罪犯席新军,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程度,捕前任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科科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0号

罪犯新军,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程度,捕前任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科科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席新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席新军受贿所得78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宣判后,席新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席新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席新军在担任新乡市文化局印刷版权科副科长、科长、出版物市场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管理市、区县出版企业的便利,自2005年2010年期间,在查处案件和春节、中秋节之际,多次收受出版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计67300元、购物卡共计10900元,据为己有。该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交全部赃款。

罪犯席新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席新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席新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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