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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英富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2号 罪犯郭英富,男,1981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英富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2号

罪犯郭英富,男,1981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英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4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郭英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英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腊月及2004年1月,郭英富伙同他人先后二次携带砍刀、匕首入户抢劫,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总计7350元;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期间,郭英富伙同他人三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动力线,造成直接损失1358元;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盗窃作案3次,盗得液压轴、镏子槽等物品,盗窃物品共价值5198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郭英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英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英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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