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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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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良华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0号 罪犯郑良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0号

罪犯郑良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7697.9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郑良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25日晚,郑良华酒后因琐事与郑某、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郑良华持刀将郑某刺成重伤,致许某肝破裂。

罪犯郑良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7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31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7月27日获得记功;该犯2014年7月7日鉴定为残疾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良华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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