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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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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郜清党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0号 罪犯郜清党,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 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开刑初字第70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0号

罪犯郜清党,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

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开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郜清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郜清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郜清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被告人郜清党利用在某洗车行洗车之机,将在此洗车的一辆价值136000元的捷达轿车盗走。案发后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004年12月,郜清党让

郜东方带上仿真手枪和绳子预谋抢劫出租车,当二人乘坐一辆出租车行至107国道建业城市花园东北门300米处时,二人慌称等人,郜清党趁该车司机去厕所之机,将该车(评估价值67500元)盗走,后因该车出现故障,二人弃车逃跑。郜清党系主犯。

罪犯郜清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20日获得特表1次,2012年9月15日

获得表扬1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1次,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郜清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郜清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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