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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郝利博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2号 罪犯郝利博,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2号

罪犯郝利博,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郝利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郝利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郝利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2008年1月,郝利博伙同他人预谋后,进入多名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20起,价值176898元、港币11800元。该犯系主犯,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郝利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利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利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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