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9号 罪犯郭其富,又名郭晓民,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牟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其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宣判后,郭其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郑刑二终第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郭其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其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6日,郭其富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他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一份联营合作协议,后王某先后给其70万元购置设备款,郭其富虚构设备生产厂家,虚开假购货发票,以私自焊制的机械设备,骗取王某货款。向被害人所发全部设备价值131360元,余额非法占有。 罪犯郭其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其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其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