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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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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满昌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7号 罪犯金满昌,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满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任许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正处级调研员、党委委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7号

罪犯金满昌,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满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任许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正处级调研员、党委委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许魏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满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金满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许中刑二终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满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刑期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对金满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金满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至8月,金满昌在任许昌市政府资产接管组副组长、许昌市柠檬酸厂破产清算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和隐瞒收入等手段,在处理柠檬酸厂设备、厂房中共贪污资产变现资金865万元(未遂)。2004年7月,金满昌有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预谋后,采用虚假手段,伪造许昌市柠檬酸厂19间门面房转让合同,从魏都区动迁中心骗取征地补偿款30万元,与同案分赃,其中金满昌分得12万元,次日金满昌将赃款交入柠檬酸厂的账户,其同案所得赃款案发后已全部追回。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金满昌利用自己掌管许昌财政拔付清偿资金等职务之便,私自假借他人名义3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共计1330万元。案发后挪用的赃款绝大部分追回。

罪犯金满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2月28日获得河南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满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满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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