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2号 罪犯陆运峰,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任许昌县邓庄乡副乡长,兼任田庄工作区区委书记,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鄢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运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陆运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011年1月,陆运峰在担任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副乡长兼田庄工作区区委书记职务时,利用协助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地拆迁之便,先后两次与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虚假征地拆迁协议,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共计211976元,其中151976元被陆运峰非法占有。案发后,陆运峰所得赃款已追退;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罪犯陆运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该犯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运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运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